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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

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及政策措施

发布时间:2021-03-06

 按照省委、市委“扶引大龙头、培育大集群、发展大产业” 的工作部署,为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、发挥吸磁效应、扩大产 业集群、强化产业支撑体系,保障我市建筑业在“十四五”时 期充分应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环境下的机遇和挑战,促进建筑业 经济高质量发展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:

 一、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,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 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意见,按照“抓龙头、兴产 业、强经济”的战略部署,坚持创新驱动、深化改革、转型升 级、履约守信的引导方向,着力培育与壮大本地龙头企业,提 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,形成以主业突出、综合能 力强、增长速度快、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建筑 业产业结构,优化市场资源配置,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全省 排头兵地位。 

 二、工作目标 

(一)百亿企业数量翻倍。到 2025 年,年度产值超百亿元 的建筑业企业达到 12 家以上,其中:100 亿-300 亿元的建筑业 企业 8 家以上,300 亿-50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3 家以上,500 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1 家以上。 

(二)信用排名大幅提升。到 2025 年,在福建省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50名的施工企业中福州市 本地建筑业企业占一半以上。 

(三)高资质企业持续增加。到 2025 年,新增 5 家以上施 工总承包特级企业、30 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,进一步壮 大我市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。

  三、重点任务 

(一)鼓励整合提升。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、 股权置换、混改等方式组建年产值“百亿”级的大型企业集团, 增强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,形成“龙头”企业效应, 引领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团发展。 

(二)扶持开拓业务。依托本地项目优势,创建龙头企业、 央企、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流互动平台,推动强强联合,建立长 期合作关系;积极推动本地龙头企业与市外央企、大型国有企 业联合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,提高龙头企业的本地 市场参与度。 

(三)倡导科技创新。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 度,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,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技 术中心。

(四)支持企业“走出去”。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 别是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,每年举办全市外经企 业和有意向开拓境外市场企业的“业务培训辅导会”,与项目 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、项目合作、组建联合体等方式,共 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。 

(五)加大信贷支持。鼓励银企合作,拓展建筑业企业融 资渠道,在授信额度、投标保函、质押融资、利率优惠等方面 给予支持,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试点工作。

  四、入选条件 

(一)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 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。 

1.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; 

2.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40 亿元,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 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 50 名; 

3.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40 亿元,具备三项或以上施工总 承包一级资质; 

4.列入过福建省建筑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名单。 

(二)准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,企业虽未达到龙头企 业标准,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 头企业:

1.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20 亿元,具备稀缺行业(除房 建、市政外)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;

2.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20 亿元,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 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 150 名; 

3.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 20 亿元,具备房建、市政施工 总承包双一级资质。 

五、扶持政策

(一)领导挂钩服务。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(准)龙 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,成立属地县(市)区工作专班, 制定“一对一”帮扶措施,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,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“一企一议”服务工作机制解决。

牵头单位:市发改委;责任单位:市建设局、各县(市)区人 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(二)推动自主创新。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、企 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,激励(准)龙头企业加大研 发投入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,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2%、4%、5% 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。给予(准)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 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6%补助。对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、 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 过 5%的高研发投入企业,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 础上,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,再给 予 10%的奖励,最高奖励 500 万元。 牵头单位:市科技局;责任单位:市财政局、各县(市)区人 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( 三 ) 强 化 成 长 激 励 。 对 年 度 产 值 增 速 分 别 增 长 15%(含)-30%、30%(含)-45%、45%(含)以上的(准)龙头企业, 按照其增值税、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 分的 15%、30%、45%予以分档财政奖励,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 产。牵头单位:市财政局;责任单位:市税务局,各县(市)区 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(四)保障企业人才

1.税收返还奖励。(准)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 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以上的,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80%予以等额财政奖励,奖励期限 5 年;其义务 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。

2.住房教育保障。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、300 亿元、 500 亿元的(准)龙头企业,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、3 名、5 名骨干人员,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、公共租赁住 房、安居型商品房,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 筹安排优质学校。 

3.劳务用工保障。支持(准)龙头企业稳岗用工,帮助(准) 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,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 助;支持(准)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,人力资源机构、老员工 为(准)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;继续帮助支 持(准)龙头企业“点对点”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。

4.职称自主评定。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、中级职称自主评 定;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 初、中级职称评定工作。 牵头单位:市委人才办;责任单位:市人社局、市房管局、 市教育局、市财政局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 会 

(五)鼓励以商招商。对通过(准)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 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,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(不含土地)达 5000 万元(含)以上 的,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,并对(准)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 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。 牵头单位:市投促局;责任单位:市建设局、市财政局,各 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  (六)实施合同贷款。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 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、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 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,拓宽融资渠道,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 以配合。牵头单位:市建设局;责任单位:市金融监管局、市属国 有企业、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 

(七)扶持开拓市场 

1.减少投标成本。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、市重点工 程投标的,可按照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》提交投标担保。

2.列入邀请名单。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 请招标工程项目,在符合资格条件下,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 龙头企业。 

3.进行重点推荐。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, 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,联合参与工程建设,建立长 期合作关系,对推介成功的,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。 牵头单位:市建设局;责任单位:市属国有企业、市发改 委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、市投促局、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六、保障措施 

(一)建立联席会议制度。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 人,市建设局、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、市人社局、市统计局、 市税务局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、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 联席会议制度,负责研究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重大问题,深化 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,解决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问 题,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。各县(市)区要结合本地实际,完善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,切实推 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。 

(二)强化政策宣传。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(准)龙 头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,充分利用新闻媒体、网 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,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, 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,及时完善、优化,确保政策惠企到位。 

(三)做好服务保障。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,坚决 贯彻“一企一议”,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,最大程度协调解 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,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。 

七、其他 

(一)市建设局分年度开展(准)龙头企业认定工作,报 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,对上一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 单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建筑业 (准)龙头企业名单。 

(二)经认定的(准)龙头企业,按照“就高不重复”原 则,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;各(准)龙头企业 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,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、县两级增值 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;奖补所需资金由市、县(市)区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。对获得我市建筑业(准)龙 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,需退回已获得的奖 励资金。

(三)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建设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人社 局、市科技局、市统计局、市税务局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 责负责解释。 

(四)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 5 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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