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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

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

发布时间:2021-03-05

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,发挥龙头 引领带动作用,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,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 策措施。

一、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 福建、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,按照“扶引大龙头、培育大集 群、发展大产业”战略部署,聚焦“扶”和“引”两点共同发 力,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、区域影响力、产业带动力 的龙头企业,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、国 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,为我市争 当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,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 步筑牢产业之基。 

二、龙头企业标准

 1.超大型龙头企业: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亿元(含)以上的 企业(集团);

 2.大型龙头企业:年营业收入达 100 亿元(含)以上的企 业(集团); 3.龙头企业:年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(含)以上的企业。 

三、发展目标 

到 2025 年,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(集团) 30 家,较 2020 年翻一番。到 2025 年,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 1000 亿元以上企业(集团)5 家,300 亿-1000 亿元企业(集团)8家,100 亿-300 亿元企业(集团)17 家。到 2025 年,力争培育 中国企业 500 强 5 家,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 的龙头企业。 

四、重点任务 

(一)推动龙头企业规模提升 

1.鼓励龙头企业整合提升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股、 兼并重组、股权置换、股权转让、混改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, 实现资源整合有效利用,迅速提升企业规模。加强质量品牌建 设,争创各类品牌荣誉,力争更多龙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 500 强。

2.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发债。加强对龙头企业上市辅导服务, 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融资,扩大直接融资规模,推动企业做大做强,提升规模效 应和企业知名度。 

(二)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发展

 1.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创新平台。鼓励龙头企业 加大创新研发投入,年度 R&D 建设投入强度达 3.5%以上。支持 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,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 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,开展技术协同攻关,突破“卡脖子”专 利技术,强化行业基础性、关键性技术研发共享。

 2.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用体系。加强产学研用 合作,以科学城、“三创园”为依托,推动龙头企业与科研院 校联办技术研发中心、实验室、中试基地,实现科技研发成果 产业化,打造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高地。

(三)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

 1.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改造。鼓励龙头企业对采购、生产、 销售、仓储、物流等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、智能化技术改造, 打造智能制造样板工厂、样板车间,推动产业转型升级。 

2.推动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。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 网平台、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、电子商务平台、供应链及物 流服务平台、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;支持龙头企业搭建产业链 公共服务云平台,实现产业链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数据、信 息、资源汇聚,将龙头企业打造成为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“航 空母舰”。 

(四)推动龙头企业跨界融合 

1.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。鼓励龙头企业按照“总部+ 基地”模式,建设海外、域外生产基地、原料供应基地、分销 中心、研发中心,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。

 2.支持龙头企业跨行业融合。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,推动 龙头企业开展设计、定制、检验检测认证等多元业务,提供一 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,开展总集成、总承包服务,实现以主业 为核心的跨行业融合发展。 

(五)推动龙头企业链式发展

 1.促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。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、 创新新模式、开发新业态,补齐发展短板,打通内循环,提升 价值链水平,打造一企一链、一企一园产业生态。 

2.促进龙头企业产业链招商。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自有土地、 标准厂房,开展产业链以商招商。推行“龙头企业开单、政企 联动招商”模式,实施一企一策、靶向发力、精准招商,引进一批产业链填平补齐的大项目、好项目。 

五、扶持政策 

1.领导挂钩服务。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 钩服务机制,成立属地县(市)区工作专班,制定“一对一” 帮扶措施,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。重大问题,龙头企 业可通过“一企一议”服务工作机制解决。 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、市工信局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2.培育龙头品牌。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 会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、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榜单的企业, 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,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,纳入企业信用档案。 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 管委会

3.推动自主创新。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、企业研 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,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对 符合条件的企业,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2%、4%、5%进行研发费 用分段补助。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 部分的 6%补助。对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、税收 1000 万元以 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 5%的高研发投 入企业,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,按其研发 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,再给予 10%的奖励,最 高奖励 500 万元。 责任单位: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

 4.强化成长激励。对年产值达 10 亿元(含)以上,且较上 年度产值分别增长 15%(含)-30%、30%(含)-45%、45%(含) 以上的龙头企业,按照其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 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%、30%、45%予以分档财政奖励, 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。 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、市税务局,各县(市)区 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5.加大引才扶持。 

(1)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 以上的,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% 予以等额财政奖励,奖励期限 5 年;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 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。 

(2)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、300 亿元、1000 亿元的 龙头企业,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、3 名、5 名骨 干人员,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、公共租赁住房、安居型商品 房;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。 

(3)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,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 务协作,对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;支持龙头企业招 用新劳动力,人力资源机构、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 动力享受相应奖补;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“点对点”接送外 地员工返岗就业。 

(4)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、中级职称自主评定;市人社局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、中级职称 评定工作。 责任单位:市委人才办、市人社局、市房管局、市教育局、市财政局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6.优先要素保障。用电方面,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站,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“两节”用电资 金补助。用能方面,“十四五”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 龙头企业项目;推动龙头企业大项目争取获得国家能耗指标单 列。用气方面,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,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 气价格优惠政策。用地方面,保障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;鼓 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收购园区中小企业,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 集中改造。环保方面,“十四五”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 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。 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市工信局、 市生态环境局、市建设局,福州供电公司、福州华润燃气公司, 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福州高新区管委会 

7.支持开拓市场。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先列 入《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》,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、市属 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 用。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,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 模式、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,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 题。责任单位:市工信局、市建设局、市财政局,市属国有企 业、相关项目业主单位,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,高新区管委会 

8.鼓励以商招商。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 域外企业投资项目,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,实 际固定资产投资额(不含土地)达 5000 万元(含)以上的,由 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,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 责任单位:市投促局、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,各县(市) 区人民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 

六、组织保障

 1.加强组织领导。建立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,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,市工信局、市发改委、市科 技局、市人社局、市建设局、市财政局、市房管局、市教育局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市投促局、市生态环境局、市税务局、 市效能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,定期听取工作进展,部署重点工 作,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。 

2.细化工作方案。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, 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,将各项工作任务、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 的项目清单、任务清单、责任清单,制定政策实施细则,明确 责任分工,划定办理时限,高效长效推进。 

3.强化督促考核。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、县两级政府部 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,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,由市 工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,对不作为、 慢作为,推动工作不力、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 能问责。

七、附则

 1.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有效期五年,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;市直各部门根据 本部门职责,制定相应实施细则。 

2.经认定的龙头企业,按照“就高不重复”原则,自行选 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;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,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、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地方留成;奖补所需资金由市、县(市)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规定分别承担。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 市的企业,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。 

3.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,包含其对外投资控 股的子公司,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。 

4.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,每年更新调整一次,经市政府 同意后发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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